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關於水、電費用:
1.依民法雙方互負債務均屆期未償,即可為抵銷。所以房東於你租約到期時即應有返還押金予你的義務,當然於租賃期內所使用之水電費也應繳納予房東,而可以當初預付的押金來抵扣。
2.水電費可以至租約到期日抄表計算應付價格 (電費6/10起有調整,建議你上台電官方網站有個PDF檔內有公布單價 *注意級距 ),不需要等到未來帳單來時再抵扣!!
3.通常房東一定會等到水電費帳單來時再抵銷,剩餘才返還承租人,這是因為房東懶惰、又沒sense....所以你急需用錢一定要與他好好商量。
4.補充,你的債權 > 房東水電費債權,假設你押金1萬 - 水電費 3千 =剩餘7千,她遲延了(從租約到期當日 至 你實際收到房東還你剩餘款日 ) 都要加計"利息"(年息5%計算) 還你→雖然不多,但你可以告訴他此代表他有不遲延返還義務!白話說,租約到期當天扣除水電費(又非不能清算)就該還剩餘款。
關於清潔費用:
1.嚴格而論,依民法房東對於房客要使租賃的房屋保持合於約定使用、收益義務→換句話說,如果一搬進去屋內相當污穢、雜物甚多以致不為清潔難堪一般人通常居住→房東本應為清理,卻由你代勞,他應該要補償你!至於該換算多少錢?小弟認為依照一般臨時幫傭一日酬勞即可。
2.以上房東有支付義務,不為支付可以從下月租金扣抵 (你可以少付點房租)。這些都是給你的法律常識,但於事無補!因為搬入甚久,當初你未堅持與其收費,可以說已經有免除他付費義務的情形!?當然你不用認同我這個想法。
不過你要搬走了,不妨也告訴他當初情形,如果要你恢復清潔狀態,請他給你清潔費!
3.注意,結論反過來了!遜房東反而該給你清潔費。
關於颱風所致玻璃毀損:
1.颱風是屬天災非你所致,而此不可抗力的危險,必須由房東負擔 (修繕)!依照民法430條你自行修繕的費用可以向房東請償 (看看當初修補單據還在嗎? )
2.結論,玻璃修復費用房東要出→請告訴他法理:房子是他的你不過是使用完畢物歸原主,除了關於電燈泡之類的消耗品應由房客自行修繕費單外,像玻璃窗這種非消耗品應由房東負擔修繕,尤其是颱風所致非你毀損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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談判大絕招→ 問問他租賃所得到底有沒有合法申報給國稅局....你知道我良意了吧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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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蘇淑惠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